近日,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IPSASB)发布了三项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它们分别是《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8号-金融工具:列报》(IPSAS 28)、《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PSAS 29)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30号-金融工具:披露》(IPSAS 30)。这三项会计准则涵盖了从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到披露的所有方面,它们的出台填补了IPSASB在相关会计准则方面的巨大空白。
刚于2010年1月1日出任IPSASB主席的Andreas Bergmann表示:“这三项新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形成了一套条理清晰、联系紧密的制度规范,加强了公共部门对金融工具进行计量和披露的义务,而全球金融危机以及各国政府干预的规模和范围更强化了这一迫切需求。”
此次新鲜出炉的三项IPSAS主要以国际会计准则 理事会(IASB)的相关会计准则为蓝本,并针对公共部门特有的一些问题作了相应的修订:
IPSAS 28以《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IAS 32)为基础,确立了将金融工具列示为负债或所有者权益,以及冲抵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原则。
IPSAS 29以《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为基础,确立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某些非金融项目买卖合同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IPSAS 30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为模板,要求对IPSAS 29中所涉及的贷款类型进行披露。这将使财务信息使用人能够对金融工具在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的重要性、实体因金融工具而引发的风险敞口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实体如何管理风险等内容进行评估。
上述三项IPSAS还解决了包括诸如“以零对价或名义对价提供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优惠贷款”在内的某些关键的公共部门所特有的问题。
“以零对价或名义对价提供财务担保合同”是此次金融危机期间政府干预的一个显著特征,这类财务担保合同通常数额巨大,远非私营部门的担保人所能提供。IPSAS 29为此类财务担保合同从初始确认到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指南。
出于社会政策目标的需要,“优惠贷款”往往是按低于市场的条件来授予或取得的。IPSAS 29为确定优惠贷款的公允价值提供了指南。此外,IPSAS 29也对贷款公允价值与贷款资金之间差额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而IPSAS 30要求对相关贷款进行披露。
Bergmann表示:“IPSASB认识到,必须密切关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全球发展进程,并迅速地评估相关变化对公共部门的影响。”此外,他还表示,IPSAS 28-30与即将出台的有关无形资产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一起,共同代表了2008年12月确定的IPSAS与IFRS趋同的重要成果。
IPSAS 28-30可从IFAC官网免费下载(http://web.ifac.org/publications)。